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严谨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权利与义务
1.认同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性质与宗旨的海内外一切组织及个人,均可在基金会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2.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在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不得刻制印章。
3.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的所有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的所有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管理机构
4.专项基金设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与执行机构。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等。
5.专项基金管委会为基金会非常设机构,不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管委会由合作方的相关人员与基金会的派出人员组成。一般由3-5人组成,管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委员各1人。人选由合作双方与捐赠方共同协商产生,由基金会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按基金设立协议中的框架规定开展工作,并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讨论并决定相关问题。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上报基金会并保留存档。
6.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定期会议制议事规则,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涉及日常行政、公益宣传等一般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3/5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涉及捐助资金的使用、工作机构的设立、重要人事安排、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4/5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享有一票否决权,该一票否决权是指在基金会主要负责人认为管理委员会决定有违基金会章程宗旨公益性原则,或合法性,或影响基金会社会形象的情况下,可对委员会的表决内容进行否决,并产生法律效力。
7.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和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监督检查。
三、资金管理
8.专项基金募集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收入,统一进入基金会的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自2021年1月开始,实行季末专帐“余额通知”制度,严格专账管理。
9.本基金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拨付,可由捐赠、接受双方共同或分别提出,并按照程序,报请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由主席和副主席共同签批。
10.本基金的使用程序:
(1)甲方或乙方提出拟资助的公益项目;
(2)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填写《资金审批单》报本基金主席签批;
(3)基金会秘书处接到经批准的《资金审批单》后,根据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呈报领导审定并进行拨款,监督款项使用并向本基金主席和副主席报告;
(4)专项基金应严格遵照捐赠协议,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提供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项目执行发票等真实有效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依据,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应捐赠方要求,需提交项目中期或阶段性报告,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5)专项基金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如项目执行需要专业性的机构支持,应书面报告呈基金会秘书长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6)项目结束后,捐赠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及附件。若未按基金会要求提供,再次用款扣留申请金额的20%作为押金;若超过3次,则终止本协议。
四、活动管理
11.专项基金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12.专项基金有重大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基金会备案。基金会秘书处认为活动方案存在问题的,将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召开涉外研讨会或承接涉外内容的研究课题、与国外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前报基金会审核;专项基金一般不得随意举办各种面向社会的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确有需要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一个月,向基金会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并报基金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各专项基金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基金会将视情节,予以警告、冻结资金、终止协议等处理。
13.专项基金的重大活动是指:
(1)组织召开的各专项基金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2)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3)组织的各类募捐活动;
(4)召开涉外研讨会或承接涉外内容的研究课题、与国外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
(5)开展面向社会的评比、表彰、比赛等活动;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五、对外宣传
14.专项基金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凡对外宣传(含:媒体、网络、函件等)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送交基金会宣传策划部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刊出或发表。
15.严格管理专项基金牌匾和工作人员名片制作。确需制作时,应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制作的专项基金的牌匾和名片,需按照基金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在基金会备案。专项基金终止后,牌匾和名片均需收回或销毁,同时关闭该专项基金名下开设的网站、网页、微信、微博等,并向社会公告。
六、专项基金的终止
17.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1)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2)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3)账面至少留存1万元或捐赠方承诺每年续捐一定额度的资金。如3年内未有资金注入或未开展公益活动的;(4)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在完成终止程序后,应办理撤销,并在本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1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体现。如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条例不相符合时,以民政部门相关条例为依据进行修改。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