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共信息,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助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一)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名单、年检情况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专项基金管理制度等。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基金会日常工作、专项基金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区、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的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对象分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捐赠人以及面向受助人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对于因信息公开而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基金会依法不予公开,同时涉及捐赠人、受赠人合法隐私权益及个人意愿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官方网站与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三)移动媒体(官方微博、认证微信公众号等)
(四)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五)定期邮寄或电邮公益慈善项目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真诚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后,对公开信息资料(文字、图像、影像等)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与分类

第五条 基金会对所公开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六)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

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八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基金会

合法进行信息公开。基金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7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捐赠

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

应公开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

知基金会或公开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将采取措施,限制

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 为提升效率,基金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建立综合查询与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条 对于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公开的特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相关信息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专项事件信息公开必须经过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信息一经公开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修改程序后重新发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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