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理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各项权力,依照《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和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管理;设秘书处,配若干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召开与出席

第七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须有超过2/3理事出席。

第八条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出席,经其同意,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会议并主持。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电子版)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由本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应当说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十三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2次未参会也未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3次未参会也未派代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的召开也可以通过邮寄书面签字的形式,或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重大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理财;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个人对与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有关联关系的合同、交易、安排等(含计划中的),不论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章 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逐一对各项提案发表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外,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理事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必要时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当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须经过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募捐和重大慈善项目,为保值增值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理事本人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理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八)与会理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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