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公益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职责、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资金运作、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委托代表负责日常财务审批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业务主管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基金会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计划。基金会依法对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对非盈利性收入依法申请办理免税。

1.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组织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2.投资收益,即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资金入账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实物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该金额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支出管理。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项目支出、管理费用支出。

1.公益项目支出

公益项目支出根据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限定性收入按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执行。

2.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统筹、住房公积金、折旧费、租赁费、水电费、培训费、通讯费、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材料费、会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聘请中介机构、网络管理建设费等。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原则,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坚持先审批后用款的制度,做到事先有经费预算、事后有经费决算,支出明细资料要齐全,经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发生慈善业务活动支出时,经办人应将《付款审批单》《捐赠协议》及相关资料上报审批后交财务申请付款,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限定性资产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后理事长审批;

2.非限定性资产支出。单笔非限定性资产支出3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核后呈理事长审批;3-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省侨联党组另有规定的,按省侨联党组规定执行。

3.管理费支出。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核后呈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理事会研究报省侨联党组同意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省侨联党组另有规定的,按省侨联党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九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主要用于购买中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三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募捐或者开展重大慈善项目数额在300万以上的,经理事会研究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财一次性投资理财10万元以内(不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呈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投资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侨联党组同意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一次性投资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研究报省侨联党组同意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停止资助项目,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开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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